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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海星体育

发布时间:2023-12-07 09:43 来源:池州新闻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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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池州市旅游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0月26日池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23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公布。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1月28日



池州市旅游垃圾管理办法


(2023年10月26日池州市第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游垃圾管理,优化旅游环境,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旅游垃圾,是指在a级景区、历史文化街区、省级以上乡村旅游重点村等区域因旅游活动或者旅游服务经营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三条  旅游垃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城乡统筹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旅游垃圾管理工作机制,将旅游垃圾纳入城乡生活垃圾运转体系,加强和统筹旅游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等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旅游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督促文旅行业做好旅游垃圾分类相关工作,倡导保护生态环境,开展文明旅游。
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监管、林业、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各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旅游垃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旅游垃圾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第五条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文明旅游公益宣传,并依法对违反旅游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旅游垃圾管理相关活动,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各风景区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旅游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等基础设施,改进旅游垃圾投放、收集等公共服务。
第七条  旅游垃圾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
a级景区、历史文化街区,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旅游垃圾管理;省级以上乡村旅游重点村,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旅游垃圾管理。
其他不能确定责任人的区域,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在责任人确定之前,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八条  旅游垃圾管理责任人应当规范、合理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以及垃圾中转站、旅游厕所,及时开展旅游垃圾清理收运,加强管理和维护,保持设施完好、卫生和环境整洁、优美。
a级景区、历史文化街区、省级以上乡村旅游重点村应当加强客流高峰期等时段旅游垃圾的清理收运,采取安全措施及时组织清理悬崖、沟谷、河湖等点位的旅游垃圾。
第九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应当依法履行旅游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旅游垃圾产生者责任。
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旅游垃圾。
禁止随意抛撒、倾倒、堆放、焚烧、填埋旅游垃圾。
第十条  旅游经营者在与旅游者订立、履行旅游服务合同时,应当告知和引导旅游者遵守旅游垃圾管理规定,并为旅游者遵守旅游垃圾管理规定提供便利。
倡导旅游经营者提供可循环利用并符合卫生要求的消费用品。
第十一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减少使用产生旅游垃圾的用品,优先选用可循环、易回收的替代产品。
第十二条  在a级景区、历史文化街区、省级以上乡村旅游重点村等区域开展节庆、会展、露营、演出等活动,举办者提交申请应当包括旅游垃圾处置的内容。
第十三条  已经分类投放的旅游垃圾,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第十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畅通12345政务服务热线、信箱、电子邮箱等投诉举报渠道,对投诉、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和反馈,并依法保护投诉人、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者未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旅游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者随意抛撒、倾倒、堆放、焚烧、填埋旅游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池州市旅游垃圾

管理办法(草案)》的说明


——2023年6月20日在池州市第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陈学锋


市人大常委会:
  受市政府委托,现就《池州市旅游垃圾管理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背景依据

(一)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生动实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已上升为国家战略,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池州市旅游垃圾管理办法》是我市推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往深里走、往心里走、往实里走的重要举措,实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引领的高质量发展。

(二)解决我市旅游垃圾治理工作的内在要求。我市是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核心区、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长三角旅游中心区城市之一,域内文化旅游资源丰富,旅游业是我市的支柱产业。近年来,我市旅游业发展势头良好,但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和游客的增多,旅游垃圾问题给生态环境保护和创造优美旅游环境带来压力。为回应社会关切,池州市人大常委会把《池州市旅游垃圾管理办法》列入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坚持以现实问题为导向,以解决问题为根本,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以社会和谐为落脚点,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部署、重要主张体现为法规规定,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推动和规范、保障作用。

(三)细化上位法基本制度的客观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八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市为解决实践中旅游垃圾存在的问题,规范和约束不文明的旅游行为,通过立法对上位法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丰富了我国旅游领域的立法体系,为我市文化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四)旅游垃圾源头治理方式转变的现实体现。《池州市旅游垃圾管理办法(草案)》的出台,标志着我市在立法上确认了旅游垃圾从末端治理向源头治理方式的转变,为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低碳旅游方式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按照《关于印发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计划和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池人常办〔2023〕2号)要求,市文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牵头起草《池州市旅游垃圾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送审稿)》)。

二、文件起草过程

一是完成草案初稿。在深入了解基层旅游垃圾工作现状、问题基础上,完成初稿。二是广泛征求意见。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办法(草案)》初稿形成后,于5月8日至6月6日公开征求意见,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面向公众征集意见,同时书面征求了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意见。三是开展学习调研。我局重点对上海市、厦门市、合肥市、黄山市等城市的垃圾管理法规和规章进行参考借鉴,前往九华山风景区、贵池区、石台县牯牛降风景区、安徽升金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地调研有关垃圾治理经验。四是召集专家论证和通过合法性审查。6月8日通过市委政法委池州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6月9日通过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6月12日,市司法局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市政府立法专家咨询论证会,6月中上旬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在此基础上形成《办法(草案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送审稿)》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加强总体管理要求。确定了适用范围及旅游垃圾的定义,细化了政府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统一了管理原则。

(二)进一步发挥社会共同参与作用。加强了基层社会治理,通过新闻媒体、志愿服务广泛开展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示范等活动,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推进属地网格化管理。实行旅游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责任边界。对于不能明确责任人的,从制度上也予以了保障。

(四)完善源头减量措施。针对旅游垃圾特点,制定源头减量具体措施。

(五)规范旅游垃圾全过程管理。规范管理旅游垃圾的设施配置、投放、清理、处置环节,对于a级以上景区进一步提出了更高要求。

(六)完善配套监督和检查措施。建立旅游垃圾管理奖励制度,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规范引导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遵守旅游垃圾管理的规定,为提升旅游垃圾管理水平和实效提供必要保障。

以上说明连同法规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关于《池州市旅游垃圾

管理办法(草案修改稿)》

审议果及论证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3年10月26日在池州市第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吴  军


市人大常委会:

8月24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池州市旅游垃圾管理办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修改工作予以肯定,同时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意见建议。会后,法工委认真梳理审议意见,会同民宗侨外工委和市文旅局、市行政执法局,邀请部分法律顾问、立法专家顾问参加,进行深入研究论证。9月上旬到10月上旬,两次实地调研,在石台县、九华山风景区模拟实施修改稿规定的措施,四次召开不同形式、层次的座谈、论证会,听取省立法专家和市、县、区、风景区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景区管理机构负责同志以及人大代表、旅游经营者的意见、建议,两次就法规适用范围、调整对象、部门职责等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和论证,在人大海星体育的公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多次组织论证修改,积极吸纳各方面意见。10月16日,法制委进行了统一审议,进一步完善,形成了《池州市旅游垃圾管理办法(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于10月17日向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主任会议报告。现将审议结果及论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草案修改稿的意见

经梳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意见、调研论证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合理界定法规适用范围;二是进一步充实细化主要管理部门职责;三是充实旅游垃圾分类的内容;四是完善罚则,增强实施刚性。

二、论证修改内容

表决稿共十六条。主要修改内容为:

(一)关于体例结构。按照总则性规定、社会治理、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责任人制度、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责任、举办活动旅游垃圾处置、投诉举报、罚则、施行时间等次序优化并调整排列条款。

(二)关于适用范围。一是根据法规名称、内容相匹配的原则,规定适用于全市旅游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突出立法目的、宗旨。二是调整修改稿第十五条,将历史文化街区、省级以上乡村旅游重点村与a级景区一并纳入作为重点管理区域,理由是:随着“旅游 ”新业态的不断涌现和文旅业的持续融合发展,除a级景区外,我市的历史文化街区、省级以上乡村旅游重点村等逐渐成为游客旅游目的地且客流量较大,需要重点强化旅游垃圾管理,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意见认为,对这些区域不能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三是实地调研中发现,除旅游者的旅游活动外,旅游服务经营也是旅游垃圾的重要产生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参考《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完善旅游垃圾的定义。(表决稿第二条、修改稿第十五条)

(三)关于政府以及部门职责。一是规定“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旅游垃圾管理工作机制,将旅游垃圾纳入城乡生活垃圾运转体系,加强和统筹旅游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二是细化压实行政执法、文旅等主要管理部门的职责。三是扩大监管覆盖面,增加林业、水利部门作为旅游垃圾监管部门,并调整监管部门排列次序。(表决稿第四条)

(四)关于社会参与。结合《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有关要求,完善新闻媒体宣传职责以及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参与的内容,推进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氛围。(表决稿第五条)

(五)关于管理责任人制度。一是完善市、县、乡等三级政府有关职责的规定,推动旅游垃圾分类基础设施建设(表决稿第六条)二是增加规定“旅游垃圾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从制度上规范落实旅游垃圾管理责任;明确重点区域以及其他区域旅游垃圾管理责任人的确定原则,因地制宜,同时体现属地责任、经营管理主体责任等要求,完善旅游垃圾日常管理要求(表决稿第七条、第八条)

(六)关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责任。聚焦产生主体,提高规范管理的针对性。一是增加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依法履行源头减量义务,完善分类投放义务和禁止行为(表决稿第九条)二是完善旅游经营者告知引导、提供便利和倡导提供绿色低碳旅游消费用品的规定(表决稿第十条)三是完善旅游者减少使用产生旅游垃圾用品、优先选用替代产品的规定(表决稿第十条)

(七)关于分类管理。根据国家法律、省法规等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完善旅游垃圾投放后的收集、运输、处理流程,统筹加强源头、过程、末端全过程分类闭环治理和管控。(表决稿第十三条)

(八)关于法律责任。依据上位法,对不依法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旅游垃圾的行为增设罚则,完善对随意抛撒、倾倒、堆放、焚烧、填埋旅游垃圾行为的处罚,确保法规有效实施。(表决稿第十五条)

(九)关于删除内容。立法依据已明确旅游垃圾管理适用的法律,删除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适用条款,符合“小快灵”立法的要求。(修改稿第十四条)

此外,还对部分语句、文字、条款顺序作了修改、调整和完善。

按照设区的市法规批准时限有关要求,结合省人大常委会会期及议程,根据工作安排,法规实施时间拟定于2024年1月1日。(表决稿第十六条)

法制委认为,表决稿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予以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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