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池州长安网!
|
【案情概况】
原告与被告本为情侣关系,关系持续至2023年8月。2020年2月起至2022年12月,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被告转账累计69098元。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被告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原告转账58536元。然上述转账均未标明借款,原、被告双方也未签订任何书面借款凭证。两人分手后,原告多次通过微信、短信催促要求被告履行剩余款项的还款义务,但原、被告对还款金额存在一定争议,故被告亦未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于2023年9月诉至青阳县法院。
【审理结果】
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借款5000元及利息(自2023年9月1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以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点评】
本案中,原告主张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主要证据是原、被告间的微信聊天、支付转账记录及双方的短信记录。但上述转账记录主要发生在原、被告处于情侣关系期间,也并未标明转账性质是借款,且双方之间的转账数额极为琐碎。仅从转账数额来看,其中不乏标注零花钱的转账及具有特殊意义的转账5.20元、131.40元等。
因此,仅就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短信记录等各项证据材料,无法区分原告提供的日常生活转账与借款转账,亦无法确定原、被告借款合意及借款总额、还款期限等信息,不能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庭审中,因被告自认共欠原告9600元,县法院依法予以采信。最后扣除被告已向原告还款的部分款项后,被告尚欠原告5000元。同时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利率和逾期利率,法院依法将逾期利率调整为自起诉之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为表达爱意、增进感情,通常会相互赠与物品、金钱,相关物品、金钱一经交付即完成赠与,赠与人不能再要求返还,但如系恋爱期间产生的借贷,对方应当偿还。但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应具备借贷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且借款实际交付等条件。
本案的典型意义即在于合理区分了恋爱期间的日常转账与借贷这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如一方主张恋爱期间产生了借贷关系,则应就相应的主张提交充分可信的证据。而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无法确定原、被告借款合意及借款总额、还款期限等关键信息,无法佐证主张借贷成立的证据,不能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因此,如果恋爱关系结束后,一方认为恋爱期间某些花费不属于赠与,而是民间借贷或其他法律关系,应当注意留存好相关书面凭证或其他证据材料,使得借款合意、总金额及还款期限等关键信息足以明确,方可使自身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