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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梅街法庭调解了一起由抖音内容传播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原告是某环保公司的环卫主管,负责指导片区内环卫工作。某天原告在道路上与该区域保洁员沟通工作,被告将该沟通过程录像拍摄制作成小视频,并增加“凶什么凶……”的画外音,同时标注“领导训小工”的视频标题,通过抖音平台公开发布。原告知晓该视频后,立即要求被告将视频删除,但被告态度蛮横,称发视频是其权利,原告无权要求删除。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肖像权、名誉权,将涉案视频从抖音平台删除,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梅街法庭受理该案后,多次尝试与被告沟通,但被告依然坚持认为在抖音账号上发布视频是自己的权利,拒绝调解。办案法官并没有放弃,明确告知被告在公众平台发布的视频已对原告的个人生活、工作产生了负面影响,并告知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法官的耐心解释下,被告的情绪态度逐渐缓和,最终双方达成调解,被告当庭向原告宣读了道歉书,原告亦对被告的行为予以了谅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在微信、抖音、快手等公众网络平台上,我们可以更加自由地表达自己,但网络平台并非法外之地,在享受这种言论自由的同时,我们也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应遵守道德和法律规范,若损害他人的名誉或者泄露他人的隐私,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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