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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而王某却将这句话当作耳旁风,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痛的代价。近日,王某因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4年5月27日晚11点左右,王某和朋友在安庆吃完夜宵开车回家,路上“巧遇”交警查酒驾,王某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在等待交警部门对其作出最终处罚决定期间,王某仍不知悔改,明知故犯。2024年6月1日晚,在家喝了几瓶啤酒的王某接到朋友电话邀其吃宵夜,王某欣然应约并开车前往,将5天前酒驾被查一事抛之脑后。然而不巧的是,王某再一次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对王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抽取血液样本送检后,鉴定结果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5mg/100ml。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由于王某六天内二次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具有从重处罚情节, 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审查起诉。面对办案检察官,王某后悔地说:“我知道喝酒后开车是违法的,不该有侥幸心理,我不仅害了自己,更影响了家人,今后将引以为戒”。案件提起公诉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检察官提醒那些心存侥幸的人,切莫视法律为儿戏,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竟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行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第十四条 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逃逸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的;
(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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