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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 “妨害公务”,“醉”上加罪!-海星体育

发布时间:2024-09-27 16:31 来源:市检察院、石台县委政法委 作者:撰稿人:杜琳红 审核人:汪明取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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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3年10月24日晚,被告人老李(化名)与其亲戚在石台县城一饭店聚餐,并在就餐时饮用白酒。就餐结束后,老李驾驶摩托车回家,在回家途中的路上被执勤民警拦停检查。因老李不配合,经多次呼气式酒精检测失败后,执勤民警将老李带回交警队再次进行酒精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民警告知需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液鉴定时,老李突然情绪激动,多次推操执勤民警王某和辅警吴某(均为化名),并用膝盖顶击执勤辅警吴某致其受伤。后民警现场对老李进行控制并带至医院提取其血液委托鉴定,检测结果为140.31mg/100ml。

案件办理

因被告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2024年8月2日,石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妨害公务罪对被告人老李提起公诉。2024年8月29日,石台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老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在庭审过程中,老李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表示愿意接受法律惩罚。

检察官说法

1、老李饮酒驾驶其血液酒精含量在140.31mg/100ml,且具有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从重情节,为什么没有认定其危险驾驶罪?

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

本案中,老李饮酒驾驶酒精含量达到140.31mg/100ml,且有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从重情节,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但是老李在民警执法时用脚踢辅警吴某,并致其受伤,其行为已经超越了一般逃避、阻碍依法检查的情形,属于使用暴力的方法妨碍执行公务,该情节应当作为犯罪单独评价,故老李饮酒驾驶不再作为犯罪处理,而是作为行政案件另行处理。

2.本案老李袭击辅警吴某为什么不以袭警罪定罪量刑?

吴某作为警务辅助人员不是人民警察,不具备执法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不是袭警罪的犯罪对象。人民警察在场,辅警是配合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对辅警进行袭击的,属于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应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国家法律尊严不容践踏,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权力的公务人员的权威性不容忽视。配合执法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在遇到执法人员执法时,请配合他们的执法行为。如果对执法活动有异议,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危险驾驶导致悲剧频发,让不少人付出惨痛的代价。要时刻牢记“应急不开车,开车不饮酒”。特别提醒,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安全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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